老张和老李夫妇为了儿子张先生在上海购买两套房产,多次向其转账,儿子为此出具了几张借条,年利率最高竟达36%。后来,老夫妻决定起诉小夫妻,要求他们共同偿还447万余元及相关利息。经过两次审判,法院都认定缺乏证据显示儿媳曾有意协同借款,最终判定由儿子张先生单独承担还款责任。张先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他对判决结果不满,认为自己与父母是站在同一阵线,他已申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该院也已立案处理此事。
据了解,张先生和妻子陈女士于2012年结婚,先后在2017年和2020年在上海的徐汇区和长宁区购房。为了支付房款,父母多次给张先生转账,而陈女士也先后向丈夫划款70万元和21万元。张先生提到,婚后因工作原因,他与妻子长期异地,相对较少在一起。法院的判决书中显示,张先生在2017年出具的借条中注明借款金额为194万元,年利率为36%,年利息高达69.84万元;2020年的借条则注明借款160万元,年利率为24%。在2023年,他又出具了一张额度为81.4405万元的借条。
一审法院的调查发现,2020年陈女士在老家购买了房产,并在2023年假借银行名义向老李发送短信催促逾期贷款,进一步加剧了家庭矛盾。老李与张先生反复要求陈女士补签借条,共同偿还,但她始终拒绝,虽曾表示愿意出售一处房屋以偿债。
法院认为,主张偿还借款不仅需证明实际支付款项,还要表明双方对此交易的共识。由于父母未能证实儿媳在出具借条时的在场,法院依据后续要求补签的情况,判断陈女士并不知晓丈夫签署借条时的年利率和金额。一审法院指出,子女向父母借款时要求如此高的年利率,“明显不合常理”。因此,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夫妻双方曾合意向父母借高利贷。陈女士提出的卖房还款只是在夫妻之间的意见交流,不能视为接受高利借款的认可。
对于张先生的借条及其归还承诺,法院认为这是他个人的债务确认,除了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外,其余部分应被认可,但对妻子并无效力。最终判决张先生应偿还本金457.6195万元及按四倍LPR计算的分段利息,同时驳回老张和老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上诉中,老张和老李表示,所借款项用于购买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因此根据《民法典》相关条款,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陈女士曾为其父母的银行贷款做担保,理应知晓资金来源。老人认为,陈女士自2017年购房以来,从未偿还过贷款,却享有巨额财产且不承担还款义务,这显然不合情理。张先生也支持父母的上诉观点,而陈女士则在二审中坚决主张不应共同偿还。她质证称,公婆的贷款担保与上海的购房无关。
徐州中院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并认为为公婆的贷款提供担保并不能推导出夫妻与公婆之间的借贷合意。因为陈女士未签署借条,也未在事后追认,讨论的卖房还款并不足以证明其认可借贷关系与偿还义务。最终,两审均未能证明相关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徐州中院于2025年3月10日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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